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国家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领域内办事、办国办事》的《关于推进印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并实便民税春风行动”,开展了“放服管事”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人及时处理业务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制造商完善失信监管厅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申报信用评估与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和管理人在重整和和程序中,已经拖欠或拖欠税款、拖欠纳金、劳资行为,并解释相关信用失信的情况。
(二)确定为重大直接失信因主体,纳税证明认定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不予予予或公布,前连续申请12月添加纳税申报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申报纳税人的人员注册或负责直接经营,纳税申报关联登记评价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申请前连续 6 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明为D的纳税人,已证明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跟踪记录1级法律责任,连续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失信申请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记录为失信人,已证明承认信用、履约局已相关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按照国家信监总规定不予承认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没有新增信用失信记录的。
二、符合《税务终局关于其信用修复的有关事项》(222年第3701号)国家行为义务公告的纳税义务,纳税信用等级及信用从规定的修复。
三、符合本评估报告结果向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表申请》(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按照《纳税信用修复及标准》(附件 2)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根据纳税申报相关规定,重新评估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灵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申请适用企业的修复标准协作修复。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违纪不罚”规定对首部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包括相关纳税信用评价。
五、公告自2022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六次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告》(2018 年 1 月 1 日起 80 年 5 月 5 日修改业务条例)明确责任管理条例(2018 年第 31 号)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止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