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put id="zrwq7"></output>
        1. <tr id="zrwq7"><nobr id="zrwq7"><ol id="zrwq7"></ol></nobr></tr>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0564-3217373
          您好,欢迎访问六安才兴会计师事务所网站!
          较新资讯 / NEWS:
          • 安徽省国税局多措并举 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 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新闻中心
          NEWS INFORMA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2月21日


          青 青 草 丝袜美腿 av
                <output id="zrwq7"></output>
                1. <tr id="zrwq7"><nobr id="zrwq7"><ol id="zrwq7"></ol></nobr></tr>